公司解雇怀孕女职工劳动者维权获赔5万


案情简介:罗女士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商贸公司行政文员,入职已经5年,月工资3500元,2013年10月怀孕。2014年6月6日上午,罗女士感觉身体不适,遂口头向领导请假后外出医院就诊,两天后返岗。不久,公司人事部向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中称罗女士旷工两天,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据此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罗女士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争议焦点:罗女士认为,其身体不适临时非正常请假有正当理由,公司据此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将其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单位有上班、请假的规章制度,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即擅自休假应属旷工行为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裁判结果: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罗女士临时请假去看病,有合法正当理由,并提供了相应的疾病诊断证明,不属于无故旷工。故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裁决公司向罗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产期工资和哺乳期工资等损失共计约5万元。律师释法:1、用人单位不能轻易解雇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否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比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将其辞退。当然,并不是说用人单位解雇怀孕女职工就一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劳动者满足一定条件时(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是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到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其将罗女士解雇的真正原因恐怕并非旷工,而是对怀孕女职工的歧视,认为其不仅要休假100多天,还要照常领取产假工资。这是当前很多用人单位都存在的弊端,受人诟病。2、劳动者休/请假应办理休/请假手续,保留证据。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请假(含病假、产假、护理假、年休假等)的权利,但是应当办理相关休/请假手续,保留相关证据(如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休假申请等),以免程序瑕疵给单位留下扣罚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作者/宋福文律师,201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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