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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岗位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同意单位扣款的承诺无效


销售岗位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同意单位扣款的承诺无效一、基本案情原告蒋某2001年2月入职被告重庆某减震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原告蒋某没有收回每单相应的货款,则从蒋某工资中扣除相应货款,直至扣完为止。2003年,原告因被告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未能收回一部分货款,共计11余万元,被告便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予以抵扣,直至2012年5月共扣除工资8.9万元。2012年6月,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希望被告返还劳动报酬,被告不予理会。重庆劳动工伤维权网郭锐律师接受原告蒋某的委托代理本案。二、诉求与答辩原告诉求:请求被告返还扣除拖欠的工资8.9万元。被告答辩:1、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抵扣原告工资。2、扣减工资与拖欠工资不是同一概念,本案时效已过。三、双方辩论原告代理人郭律师律师针对被告答辩内容提出如下辩论意见:1、被告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属于无效条款。2、 “拖欠”包括迟延支付和无故克扣,均属于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无故克扣实质上也是变相的拖欠。本案时效未过。四、裁判结果:因本案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适用诸多难点,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被告均表态不予调解。一审法院遂将本案上报上一级中级法院审查,经上一级法院研究,采纳原告代理人郭锐律师的辩论代理意见。在裁判趋势明朗的前提下,被告最终同意调解,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支付原告现金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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