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续签,支付双倍工资及补偿金


一、案情简介雷某于2010年3月8日入职鸿某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并签订期限为从2010年3月8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现场生产操作。2010年10月25日,根据鸿某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安排,雷某至富某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华公司”)处工作,并与富某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从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仍为现场生产操作。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28日期满后,雷某继续在富某华公司工作,但富某华公司误以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与雷某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6月15日,雷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至此,公司才发现与雷某的合同已期满,遂要求雷某补签劳动合同,并拒绝了雷某关于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要求。2014年6月28日,公司书面要求雷某与其补签劳动合同,但雷某予以拒绝。2014年7月7日,公司以雷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雷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12万余元。二、裁决结果:富某华公司支付雷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000元。三、律师说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仲裁裁决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本案警示用人单位应及时了解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一旦发现有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应及时果断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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