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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劳动合同中的高额违约金,劳动者应何去何从


案情介绍: 杜某是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通过校园招聘会获得一份待遇不错的某建设发展公司的工作机会。在签订三方协议时,某建设发展公司口头承诺杜某的工资为4500元/月,试用期发80%。2014年4月3日杜某与某建设发展公司签订《试用协议书》,约定试用期为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20日,试用期工资待遇为3600元/月,工作岗位是施工管理,工作地点是位于呼市的某建设发展公司第四工程公司。2014年4月17日,杜某如约入职开始工作。2014年5月8日杜某与某建设发展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合同》,约定培训费用8000元、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由单位承担,培训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同时,约定杜某违约应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之后,杜某参加了用人单位为其安排的专项培训,取得了培训合格认证,且垫付培训期间的差旅费5600元。试用期满后,杜某多次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发放工资、报销垫付的差旅费,但用人单位一再推脱。后杜某提出离职,但用人单位同意其离职的条件是支付30000元违约金。杜某作为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碍于30000元高额违约金,即不敢贸然离职,又无法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无奈之下,向张巧 兰律师寻求帮助。杜某的诉求:在不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离职律师代理情况:张巧兰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情况,全面组织证据,代理杜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解除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 19800元(2014年4月17日-2014年9月20日);3、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2014年7月21日-2014年9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000元;4、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5、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因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需加发的经济补偿金 4950元(19800元*25%=4950元);6、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杜某培训时垫付的差旅费5600元。后经劳动仲裁委调解,本案调解解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各项费用近28000元。律师分析:一、杜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合理?本案中,用人单位严重违约,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拖欠劳动者入职后的5个月工资不予发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故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之规定,杜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法律依据充分。二、杜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哪些权利?1、索要拖欠工资报酬的权利;2、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约,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46、46条)3、索要2014年7月21日-2014年9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案中,2014年4月3日杜某与某建设发展公司签订《试用协议书》,约定试用期为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20日。而依据《劳动合同法》19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故从2014年7月21日起,杜某与某建设发展公司之间是无书面劳动合同状态。4、报销垫付差旅费。2014年5月8日杜某与某建设发展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合同》,约定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由单位承担。5、索要用人单位支付因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需加发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三、某建设发展公司要求的30000元违约金有无事实、法律依据?1、在劳动合同中,除两种情况外(即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竞业限制约定),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2、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违约金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8000元,本案中30000元违反法律规定。3、本案中,杜某解除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严重违约造成的,故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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