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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广州法院劳动合同纠纷案反诉立案第一例

2016-12-30 08:00:23 无忧保
点评:面对全球直销行业的领军企业,广州市萝岗区最大的纳税户,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受到法律以外因素的干扰,但是我们不畏强权,坚持捍卫法律精神,最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迫使法院有所顾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接受我们提起反诉的权利,相对公平审判。代 理 意 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受反诉人姚某的委托,代理其与被反诉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08)萝法民三初字第261号】,贵院已于2008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经过调查取证及庭审质证和辩论,现结合相关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反诉人未能举证反诉人未加班的事实,被反诉人应支付拖欠反诉人的加班工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反诉人姚某被派往澳洲墨尔本工作的4月份期间,在每天的上下班时间有被反诉人雇请的专车接送,由于反诉人实时监控现场活动进展的工作性质决定其通常都是边工作边吃午饭,存在大量的加班事实。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反诉人应对反诉人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被反诉人未能举证反诉人未加班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被反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反诉人不同意质证,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不组织质证。(详见我们向贵院提交的《对于安利公司开庭后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二、被反诉人未能证明反诉人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反诉人应当向反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首先,被反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录用条件是什么”。被反诉人在开庭时提交给法庭的2008年8月4日广州泰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只是表明曾向反诉人出示被反诉人提供的节目策划助理经理的职位描述,但关于“被反诉人当时提供的节目策划助理经理的职位描述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的证据却未能提供,更为重要的是,被反诉人未能提供“录用条件是什么”的证据。其次,被反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在录用反诉人时有关于“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并告知反诉人。再者,被反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在试用期间反诉人的什么行为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既然被反诉人连录用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都不能举证证明,那么被反诉人何以证明反诉人不符合录用条件。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反诉人未能证明反诉人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反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反诉人或者额外支付反诉人一个月工资。故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综上,代理人认为,反诉人的反诉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应获支持。恳请贵院公正裁决,追究不法企业的法律责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上代理意见,请贵院参考。此致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代理人:黄建勇2008年12月17日

标签: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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