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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劳动合同 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王某于2005年9月到纺织厂工作,预定纺织厂每月支付王某工资15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2月王某认为劳动强度过大,加上工作环境不好,便离开了纺织厂。后,王某发现工作期间纺织厂没有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便要求纺织厂补缴社会保险费。纺织厂不承认双方有劳动关系,为此发生劳动争议,王某在仲裁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电厂补缴社会保险费,提交了加盖纺织厂印章并署名王某姓名的出入证、存折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查明存折账号为纺织厂为王某开设的工资账号,2005年9月至2007年2月期间,每月通过账号发放工资,可以证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王某提交的出入证也梦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因此判决纺织厂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律师分析:根据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结合以下凭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些前述的(1)、(3)、(5)项凭证即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也确立了这一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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