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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癌症为其追索医保待遇损失补偿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案情事实邢某芬(化名)从2007年1月1日起即与大红喜保洁公司(化名)建立劳动关系,邢某芬由大红喜安排从事道路清洁工作,定时清扫渝中区某道路的垃圾。直至 2009年1月,大红喜方与邢某芬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书”,其时间截止2012年1月。在未届协议书到期前,即于2010年8月,邢某芬因身体不适,忙去医院诊查,即被告知罹患宫颈癌。邢某芬待绝症在家无望,其夫即先找大红喜公司,主张某些劳动上的权利,要求公司补偿部分医疗费用。而公司态度颇硬,并不理会,但在医疗期内,公司仍然向邢支付了基本工资。傅律师受理此案件是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后,邢夫找到傅律师,详细介绍了邢案情的来龙去脉,要求律师为其妻争取金钱上的权利,傅律师当场便决定承办此案。律师策略此案经分析,本律师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邢某芬与大红喜是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但名称并不能取代实质的法律关系,因此本律师要求当事人配合提供证明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包括:协议书、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服、工作牌。2、邢某芬要争取到金钱上的权利,关键一点在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即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不能补办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该受理。本律师充分研究如何适用该条的规定,并向相关社保部分咨询补办社保手续的情况,后发现除了养老保险可以补办外,其它社保(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均不能补办。3、关于举证责任来说,大红喜未给邢某芬办理社保手续这一事实需要证明,但对天邢某芬来说,其只需提出这个问题即可,因为从举证原理上来说,主张不存在的事实与主张存在的事实,举证责任在于后者。另外不能补办的情况,本律师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可以补办何种情况下不能补办,同时,本律师为了能充分证明不能补办的事实,向邢夫出主意,由本律师撰写书面的投诉书,投诉大红喜公司违反我国社保政策,要求社保局相关职能部分对大红喜公司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另外,也能给大红喜公司施压,争取我方的谈判力度。4、对于大红喜公司因未给邢某芬办理医保手续,造成的损失即为邢罹患宫颈癌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的部分。邢某芬目前已进行过三次化疗,第四次化疗因家里无钱,尚未进行。邢每次化疗的医疗费都在10000元以上,对于可以报销多少,本律师查阅相关法规,明确邢的情形符合适用大额医疗保险待遇。从策略上考虑,本律师在诉求中向大红喜公司提出医疗费用的全额赔偿。办理结果本案经过了仲裁,诉讼,最后经过法院调解,邢某芬最后拿到30000元的医疗赔偿金,邢随即便去做化疗,大约一年之后,本律师在永辉超市购物,遇一人招呼,一看,就是邢某芬,我问其现在身体如何,孩子如何,她说都很好。转载请注明:傅远林2014年01月11日于法律派发表

标签:   待遇医保待遇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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