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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就被停发社保,8员工---打赢社保官司后索赔200万

2016-12-31 08:00:14 无忧保
2009年3月7日《安徽商报》以标题: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就被停发社保,8员工---打赢社保官司后索赔200万,报道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立波律师代理的合肥市员工诉某企业社保索赔一案。报道内容如下:8名员工拒绝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申请停发员工的社保,合肥市劳动与保障局(下简称合肥市劳动局)同意企业的申请后,被告上法庭,吃了官司。这起纠葛了6年多的社保官司近日又“升级”,8名告赢合肥市劳动局的员工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令公司为他们补交社保并支付各种赔偿金近200万元。拒绝解除劳动关系被停发社保李某等8人原系合肥市自行车二厂工人。1997年10月10日,该公司被收购成立合肥银海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银海公司)。李某等8人继续在银海公司工作,银海公司亦为他们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2002年12月,经过上级批准,银海公司实行改制,要求在职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工资、生活费及各项保险费用发放(交纳)至2002年12月31日。绝大部分员工据此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李某等8人拒绝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03年1月21日,银海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到合肥市劳动局办理了停交李某等人的社保手续。合肥市劳动局同意停发社保惹官司社保停交后,李某等8人将合肥市劳动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肥市劳动局同意银海公司停交社保的行政行为违法。李某等8人认为,劳动合同不能单方面终止,社会保险费也不能单方面停止,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合肥市劳动局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而不是随意办理停交手续。合肥市劳动局则认为,李某等8人所在公司改制、分流是经过企业职工会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他们据此停发李维林等人的社保并无过错。法院判令:未解除劳动关系停发社保违法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李某等人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海公司在没有办理解除与李某等8人的劳动关系手续的情况下,向合肥市劳动局提出停交8人的社保,不符合规定。合肥市劳动局未审查双方有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为银海公司办理停发8人的社保手续,导致程序审查错误,据此判决:确认合肥市劳动局同意银海公司停交李某等8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下达后,2008年底和今年1月,银海公司和8名员工均提出劳动仲裁,银海公司要求确认该公司已于2002年12月31日与李某等8人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等8人则要求解除与银海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银海公司为他们补交社保、工资、经济补偿金等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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