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续签劳动合同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情】2009年3月下旬,于某(化名)受聘于深圳市某学校,2009年3月份至2009年10份双方没有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2009年11月份双方签订了合同期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30,深圳市某学校突然向于某作出书面的不续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不再与于某续签劳动合同。于某找深圳市某学校理论,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但深圳市某学校却予以拒绝。于某经人介绍联系到本律师,并向本律师详细介绍了案情和提交了相关的书面材料。经过分析,本律师明确向于某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于某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两项主张:一是双倍工资,二是经济补偿金。于是,于某决定将本案委托给律师处理。接受于某的委托之后,本律师代理于某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提出以下请求:一、用人单位向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二、用人单位向于某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用人单位承担于某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用。【结果】本案历经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三个阶段,无论在那一阶段,于某的上述请求均得到完全的支持,其合法权益最终得到完全的维护。【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动不与于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用人单位却百般推托。幸好,于某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无论是从用人单位方面,还是从劳动者方面,都可以从中得出启示:作为用人单位,应了解法律法规的最新动向(像本案中的情形,在08年之前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无须向劳动者一方支付经济补偿金,08年之后《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像本案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一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以避免不必要的诉累;而作为劳动者一方,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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