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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续签到期的劳动合同,为什么却要支付双倍赔偿金

2017-01-01 08:00:14 无忧保
小王是东莞市虎门镇一家汽车4s店的管理技术人员,2010年3月10日入职。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0年3月10日至2013年3月9日。在2013年3月9日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明确表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到了2013年3月11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一个人事状况表,备注记载:“因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劝退处理,补一个月工资。”双方在当天解除了劳动关系。小王不服公司做出的劝退处理,委托了东莞市任莹旭律师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开始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任莹旭律师通过对案情的仔细研究,以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理由,向虎门劳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共计32616元,以及3月份未支付的工资。虎门劳动仲裁庭通过审理,做出了裁决,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在2013年5月29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院虎门法庭起诉,要求不应支付赔偿金,只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虎门法庭通过审理后,判决公司应当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工资差额部分。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东莞中院审理后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当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做为原告小王的代理人东莞任莹旭律师向法庭阐述了应当支付赔偿金的理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劝退处理”。并不是公司方所讲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应当支付赔偿金,小王的6个月工资。依据就是公司方出具的人事状况表。最后,法院采纳任莹旭律师的意见,判决公司向小王支付了双倍赔偿金。本案对于从事人力资源的管理方来讲,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想续签,就直接讲明不续签劳动合同,而不用找一些牵强附会的理由。而对于劳动者来讲,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出具一些没有依据的理由,就可以利用这一点,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而不是,劳动合同到期的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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