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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年休假工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

2017-01-01 08:00:14 无忧保
转自牟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版权所有:烟台市牟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印刷厂职工,自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以来,单位一直未安排其休年休假,张某与单位交涉多次,但均遭到拒绝。无奈张某于2011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我委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单位一次性支付张某带薪年休假工资10236元,本案为终局裁决。案情分析:在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带薪年休假是否受一年时效限制?该案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案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即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确认年休假工资为“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所以可以明确该案张某追索年休假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现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张某主张的年休假工资明显不超过最低工资的十二个月,我委应当实行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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