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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一个月内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017-01-01 08:00:14 无忧保
原告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仅作为学习参考讨论之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意义的文件使用。相关问题,欢迎探讨。】【关 键 词】 成都市劳动纠纷劳动合同律师【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号】(2013)成民初字第961号【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判决日期】 2013年9月17日【审理法官】 黄小华邓凌志 张志凯(人民陪审员)【申请人】 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李某某【裁判要点】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对是劳动者的原因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需要按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基本案情:李某某于2012年10月15日进入某公司担任物流专员。2013年3月11日,李某某以个人原因向某公司提出离职。李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与李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李某某离职前平均工资为2,000元/月。以上事实,有工作证、银行对账单、员工离职审批表及笔录在案佐证。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某与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李某某于2012年10月15日进入某公司担任物流专员。李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与李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末的规定,某公司应承担向李某某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因李某某仅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7000元双倍工资,系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体现,故对李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裁决作出后,某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其申请理由如下:李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通过qq通讯工具通知李某某订立劳动合同,李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其故意,故某公司不应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金额。请求撤销成都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李某某答辩称:李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并没有通知其订立劳动合同,请求驳回某公司的撤销申请。审理中,某公司提交一份qq截图,拟证明其通知qq通讯工具通知李某某订立劳动合同。李某某质证认为,该qq截图没有时间,且公司qq密码是共享的,该证据没有证明力。争议焦点:未签定劳动合同的责任?qq截图有无证明力?【裁 判 理 由】qq截图没有时间记载,对证明某公司在李某某工作期间通知其订立劳动合同不具有唯一性,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法院审查认为,李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承担向李某某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某公司主张其通过qq通讯工具通知李某某订立劳动合同,李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其故意,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适 用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法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律师心得】1、本案暴露小微型企业常见的劳动人事管理不规范,不重视劳动人事管理,而损害劳动者利益或被劳动者钻法律空子的情况。故蔡律师建议:所有的企业应该对本单位的劳动人事进行清理,按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进行整改。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工作证、银行对账单、员工离职审批表,说明该公司管理相对规范,但未经专业指导而导致法律风险,增加用工成本。“双倍工资”在法律上不属于工资,而是国家强制推广劳动合同制度所制定的带有惩罚性赔偿性质的制度。2、离职员工是用人单位劳动纠纷的高危人群,一定要做好离职管理,达到“好聚好散”的目的。蔡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建议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整理劳动者工作档案,尤其是劳动合同,发现有缺少的应该补齐。第二,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存在不规范用工的,应做好与劳动者的协商赔偿工作,并签订协议。第三,如果劳动者因违反法律法规、单位规章被用人单位开除的,应该保留相关的证据并归档。第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如有损坏缺少,需要员工书面确认,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为劳动者出具退工证明,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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