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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获赔双倍工资差额64000元的成功案例


劳动者获赔双倍工资差额64000元的成功案例重庆××建设有限公司聘请马某为曲靖宜居北城一标段项目专职质检员,但一直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仅口头约定:马某负责技术及质量验收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后该用人单位以项目技术工作处理完毕为由解除了与马某的劳动关系,且拖欠马某部份工资。马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曲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组织相关证据,撰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第一时间向曲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该委受理了马某的仲裁申请。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其曾经多次要求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马某自己的原因未签订,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经审理,曲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曲市劳人仲案〔2012〕号裁决书裁决: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马某双倍工资差额64000元及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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