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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石头砸自己脚——用工不签合同支付两年双倍工资


搬石头砸自己脚——用工不签合同支付两年双倍工资杨某在武汉一家商贸公司干了3年,单位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离开公司后,双方打起了官司。记者昨悉,近日,杨某赢得官司,公司不仅为其补缴社保、补发工资,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她双倍工资的差额。2008年9月3日,黄陂女子杨某前往武汉一家商贸公司应聘并被派往市内某商场担任专柜营业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缴纳社保。去年11月,杨某向硚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依法为其补缴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押金及2011年8月份工资共10702元,同时支付2008年10月4日至2011年9月3日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64453元和失业补偿金4410元。【法院审理】硚口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系被告公司专柜营业员,工资收入为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没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被告应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应在原告入职后即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至其离职时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该公司向杨某支付从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7604元;为杨某补缴2008年9月至2011年8月的社保金,补偿杨某6651元及2011年8月的工资2217元,同时支付杨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10元。各项赔偿共计60882元。附注:2011年11月25日;王文振律师接受杨某某委托代理其诉武汉佳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1年11月28日杨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12月6日武汉嘉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2月13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王文振律师出庭;2012年2月28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硚民一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暨原告武汉佳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暨被告杨某某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7604元(45387+2217)。二、被告暨原告武汉佳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暨被告杨某某办理2008年9月至2011年8月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杨某某负担)。三、被告暨原告武汉佳诺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暨被告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651元(2217元/年×3年)及2011年8月份工资2217元。四、被告暨原告武汉佳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暨被告杨某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10元。五、驳回原告暨被告杨某某及被告暨原告武汉佳诺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支付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审判员高翔书记员彭昱……2012年3月15日,王律师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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