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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法定医疗期内双倍工资理应支持

2017-01-04 08:00:13 无忧保
案情介绍:2010年11月14日,马明应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职位为水电工,工资2200元/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12月15日下午6点左右,马明下班未打卡,在回公司打卡途中因下雪路滑摔倒,导致左腿骨折。当日,马明向单位副理请假,并于2011年1月21日、28日,2月28日向单位寄送请假条及医院证明、银行帐号,向被申请人请假,并要求按月支付医疗期内的生活费,但被申请人未予以理睬。2011年3月16日,因三个月医疗期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假,要求恢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生活费等,被单位拒绝。申请人于2011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办案过程:   律师接案后进行了案件分析,由于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要求,事故当时也未报警,无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故不能从工伤角度着手。于是,律师建议马明此事需要等待,从长计议。在律师的帮助下,马明分别向单位寄送了请假条,医院证明等材料,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三个月医疗期满之后,回单位要求销假并恢复工作。但单位却未予以理睬。因用人单位未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故主张经济赔偿金有一定难度,退而求其次,马明在律师的建议下,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所有材料准备完毕之后,律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三个月的双倍工资,三个月的医疗期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经过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员与双方多次协商,最终马明与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此赔偿数额包括三个月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

标签:   医疗医疗期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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