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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北京某电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7-01-07 08:00:13 无忧保
本案要旨: 劳动规章制度是公司规范员工行为的重要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里体现劳动规章制度的主要有两条,“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通过这两条可以看到,规章制度对于单位和劳动者互相保护自身的权益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能够证明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单方面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经济补偿。对于单位来说,如果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那么在能够证明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经济补偿。但是,有一条是很重要的,就是单位要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没有履行这个程序,那么规章制度就不能随便适用。 典型案例: xxx2008年3月入职北京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0年5月10日,xxx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xxx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xxx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 在接受xxx的委托后,我们很快就对xxx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北京某电子公司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将结果进行了公示。于是,我们就直接就和北京某电子公司进行了协商谈判,该公司最后同意了我们的调解方案,维护了xxx的合法权益,xxx可以继续在该公司上班,该公司继续为xxx正常开资。  律师建言:  对于单位来说,这样的结果可能是没法接收的,但是对于单位内部存在的法律漏洞而言,这是付出的代价。一般来说,单位可以通过开会形式向员工公示规章制度,这种情形下最好摄像;也可以通过让员工文本签收的形式公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公示。 张海亮律师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c座2007-2008室 邮编:100020 联系电话:13521223368 e-mail:lawyerqtds@gmail.com msn:qtdszhl@hotmail.com 更多请登录:北京张海亮律师网  www.bj64.net

标签:   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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