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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纪实~代理员工诉工厂,劳动仲裁当庭和解(和解结案)


办案纪实~代理员工诉工厂,劳动仲裁当庭和解(和解结案)
郑某于2005年11月23日入职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某厂(以下简称“布吉某厂”),于2006年6月23日在车间工作时受伤,后经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
郑某于2006年11月2日向布吉某厂提出辞职,获批于12月2日离厂。但是,布吉某厂一直未能足额支付颜某工伤医疗期及至离职时的工资,未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亦未在郑某离职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此,郑某委托我们协助处理仲裁事宜,在尝试协商未果后申请劳动仲裁,本案于2007年1月5日开庭,我站在郑某的角度上,与郑某从眼前与长远利益综合考虑,与布吉某厂经过几轮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后仲裁委员会当庭做出了《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和解协商时,劳动者最少把握三个要素:(1)自己是否有足够时间、精力、财力、物力应对案件拖延;(2)用人单位的支付金额与可能实现诉求之间的差距;(3)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现状。(作者:曾凡新律师,合同法天空www.htf99.com首席律师。2007年06月17日星期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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