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业索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案


在本案中,我担任劳动者的代理人。用人单位对本案很重视,聘请了广东今x律师事务所的张xx律师担任代理人,这使得其诉讼理由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劳动者谢x从2002年4月开始在东莞x安厂工作。在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东莞x安厂聘用谢x至2011年6月,谢x的职务是主管。在2008年5月,东莞x安厂出一份辞退通知给申诉人,理由是谢x以主管进货之便向供货商索贿,有供应商的电话录音为证。东莞x安厂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的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支付代通知金。
谢x委托本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提起申诉。东莞x安厂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提交了供应商的电话录音。
(本律师所写的申诉书:略)
经本律师据理依法辩护,劳动争议仲裁庭认定供应商的电话录音不足以证明索贿行为,裁定东莞x安厂向谢x支付6.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本律师所写的代理词:略)
劳动者谢x表示满意。
(备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代理词。裁决书包含:申诉及被诉双方名称、地址、委托的律师、主张;仲裁庭认定的事实、裁决的理由、裁决的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谢国洪
2008年8月3日
(备注:除案例一至六和《万x公司诉全x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有详细的示范性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外,其他案例都省略,以保护本律师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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