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单位欠缴社保 职工垫付后可追偿


8月11日讯:沈某是某餐饮公司职工,2015年9月底到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餐饮公司没有为他缴纳近3年的社会保险费65482元,其退休手续无法办理。
为了能尽快退休,沈某补缴了上述费用。后沈某要求餐饮公司返还单位应缴纳的部分,而餐饮公司认为这是他自愿缴纳的,单位不承担。双方发生纠纷。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沈某自行缴纳所欠社保费,是对自身权益救济而采取的措施,并不能免除餐饮公司依法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由于沈某的自行补缴,使得餐饮公司已不存在欠缴社保费问题,造成劳动保险争议标的消灭,因此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是沈某替餐饮公司缴纳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后,蒙受了损失,而餐饮公司因此获得了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沈某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餐饮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支付他垫付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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