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不缴纳社保吗


案例南京一家公司与陈某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 公司人事主管与其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内不交
社会保险 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 当时陈某同意了。在陈某工作2个月后 该公司以陈某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 要求补交试用期的
社保 同时 提出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 该试用期有效吗 在此期间要不要交
社会保险
在咨询了资深的
劳动法律专家后 得到的答复是
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 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 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 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受经济发展的影响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艰难 很多企业趁机招揽大中专毕业生打短工 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不交社保或是约定以后补交社保。试用期满后 又以各种理由辞退试用员工 达到减少成本开支的目的。
近来 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多次接到类似的投诉或举报 而在劳动监察部门问询时 企业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试用期结束后就补交”来搪塞。对此 劳动监察部门明确答复不交、补交社保均是违法的。
同时 目前一些企业用工存在两大误区
一、私下约定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 是双方的法定义务 具有的强制性 决定了任何单位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减免。即使职工自愿放弃社保权益 给用人单位以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 这样也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假设这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 或者发生工伤 劳动者到劳动部门投诉单位没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早在1994年我国就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不应该因双方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 就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够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更是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 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是依据劳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的 不可以单独就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企业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还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义务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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