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能跟物价涨吗 别把商业保险当社保


连续缴交23年保费 到退休时每月能领多少养老保险金 老赵说 当年他拿出工资的五分之一来投保 原本对个人养老保险金寄予厚望 没想到等了23年 如今却只等来“48”元 只能买三斤多的猪肉。“物价飞涨养老金怎能不涨 ”为此 老赵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 思明区法院针对这起养老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3年前拿五分之一工资投保
23年前 27岁的赵先生在厦门一家企业上班 每月工资50多元。
当时厦门还没有社保 赵先生担心退休后没有养老金。恰巧这时 赵先生获知当时一家保险公司正在推一种“个人养老保险”产品 保险分为四档 期限分别是50岁、55岁、60岁、65岁。
赵先生选择了50岁那档 他购买了10份 1份1元 因此每月需要缴交养老保险金10元。“1990年的时候 10元已经超出我每月收入的五分之一。”
按照合同规定 赵先生从27岁开始缴交到50岁 年满50岁后 每月可领取48.008元。
50岁后每月只能领到48元钱
今年3月 赵先生年满50岁。他去找保险公司领钱 却被告知 12月开始才能领取养老金。而且 每月只能领取48元养老金 赵先生无法接受。赵先生说 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 10元是个不小的数目。“物价上涨这么快 保险公司并非不知道。”赵先生说 现在48元的养老金最多只能买三斤多猪肉 根本不能起到养老作用。
为此 赵先生几次找保险公司协商 但都无果。无奈之下 近日赵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争议焦点养老金能跟物价涨吗
“物价飞涨 养老金该不该涨 ”近日 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养老保险纠纷 法庭之上 双方针对这一焦点展开激烈争辩。
赵先生说 养老金应当考虑物价水平 因此 他要求保险公司从今年3月起 按月支付固定年金 支付标准按厦门市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 每月需支付3131元。
赵先生认为 这样的支付标准符合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险章程个人养老金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的精神 就是“让投保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靠”。
但是 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坚持认为 赵先生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按照保险合同规定 27岁购买的保险至50岁期满后 每月只能领取48元。
法院判决
按照合同只能领48元
近日 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要求保险公司每月支付原告老赵保险金48.008元 直至老赵身故为止。
法院认为 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老赵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固定年金、养老金)。关于领取标准 应按照《附表一》当中的约定 也就是每月48.008元。
判决指出 老赵所投保的是商业保险 所以他关于按照城市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参照社会保险标准计算养老金等诉求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固定年金 法官说 因老赵身故时间不可确定 受益人可领取固定年金的前提及条件亦无法确定 因此可等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专家说法
别把商业保险当社保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本案的关键在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不同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但商业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而作为政策性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不属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 不是以经济补偿为条件 也不因通货膨胀的存在而变化 只是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固定保险金。
如果想要跑赢通胀 可以购买一些创新型的保险产品 如变额年金 其保险年金给付额随投资分立账户的资产收益变化而不同。此类保险 可通过投资解决通胀对年金领取者不利影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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