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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交社保有补贴

2017-02-26 08:00:01 无忧保
  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缴交社会保险可享受补贴。昨天上午,厦门市人社局举办12333电话咨询和在线访谈,解读“市民就业创业政策”。     据介绍,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补贴。     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其中,2015年7月—2016年6月补贴标准为652.87元/人·月。     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社保补贴,只要有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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