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大竹县李鹰律师的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仲裁案- 李鹰律师


工伤事故劳动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申请人郑某某与被申请人大竹县xx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已于2012年10月25日上午在大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现依法发表代理意见并提交书面材料,供仲裁员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程序合法,客观公正,被申请人承担此次工伤全部责任,应当依法赔偿 2012年1月5日四川省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竹人社决(201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是客观公正的,也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鉴字(2012)661号鉴定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为七级残疾也都是客观公正的鉴定,也是最终的鉴定。 二、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一)护理费184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3条规定计算申请人的护理费是1840元。 (二)停工留薪工资81273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标准是78000元。 申请人没办法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故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82521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2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第8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2011年达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7507元。七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6个月上年度达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交通费321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按规定住院及转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依法以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申请人的伙食补助费是920元(20元×46天)。由于申请人在提起仲裁申请时,其住院的天数46天,按46天计算申请人的计算伙食补助费为920元。交通费321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纵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既符合客观事实,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应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考虑。 代理人: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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