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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他的年终奖泡汤了


前段时间,张先生很郁闷,为新公司辛苦跑了半年业务,却因为业绩不够理想,被公司辞退。更糟的是,当初应聘时公司承诺的年终奖也拿不到手了,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去年6月份,张先生应聘成为某公司销售主管,负责公司外地的销售业务拓展。当时,公司与张先生口头约定了薪酬,每月支付部分薪金,年底一次性支付剩余薪金作为年终奖。随后,张先生还没来得及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立即前往公司宁波办事处,开始积极跑业务。 期间,公司曾多次催促张先生来萧山签订劳动合同,但张先生以工作繁忙为由一直未到萧山签订劳动合同。而后由于张先生工作比较认真负责,公司对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一事并没引起重视。 然而到了年底,该公司老总发现办事处的销售成绩并没有起色,就对张先生的工作能力产生了质疑,认为张先生虽然工作认真,但销售能力不足,不能胜任销售主管的职位,就想要辞退张先生,且没有依约给张先生发放年终奖。 张先生迟迟没有收到原先与老总约定的年终奖金,又得知公司想要辞退他,一怒之下就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认为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且支付约定的年终奖金。 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后,要求公司支付张先生双倍工资,但对于年终奖金部分,因张先生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表示不能支持,这让张先生深感委屈。 而公司在得知必须支付张先生双倍工资的结果后,也表示不能接受,明明是张先生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为什么公司还要承担责任,支付双倍工资。 后在劳动监察部门的主持调解下,张先生与公司补签了劳动合同,公司额外支付了张先生5个月工资。 律师意见 对于这个案例,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的吴学军、席巧玲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虽然已经出台五年了,不管是劳动和企业都知道双方应该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不少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导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很多,有些原因看似还对劳动者有利,但从长远看,不签订劳动合同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对用工单位都是不利的。 不签劳动合同,首先遭受损失的就是劳动者,因为一旦发生企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劳动者很有可能口说无凭,因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案件中张先生难以主张年终奖金就是这个原因。对企业而言,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用工能得到的也只是一时的利益,长此以往,企业轻则支付双倍工资和行政罚款,重则丧失信誉,得不偿失。 两位律师还谈到,《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企业1个月的缓冲期及赋予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请求权,除了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希望营造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社会氛围,改善我国的用工环境。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者和企业的义务,更是他们的权利。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维护好该权利,劳动者拒绝去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作,企业不使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部分劳动者和企业不愿遵守劳动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律师认为,企业应该以诚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权益,给他们安定感,这样他们才能安心为企业付出。劳动者则应该认真工作,靠双手实现自己价值,这样企业才会信任他们,给他们最优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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