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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 视为已订无固定期合同


王小姐一年前到一家私营公司应聘文员。老板说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如果试用期考察合格,再签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后,王小姐找到老板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老板却说:最近在忙别的事,过一段时间再签,如果等不及的话可以走人。又过了一段时间,老板对王小姐说,她的工作性质是临时工,现在公司不景气,叫她以后不用再来上班了。 王小姐认为受了欺骗,遂咨询,单位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老板想要逃避相关责任,一直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而王小姐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即可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老板无权开除王小姐。王小姐有权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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