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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飞行员不满待遇 辞职申请获法院支持

2017-05-26 08:00:01 无忧保
飞行员屈某因不满航空公司的待遇提出辞职,航空公司不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裁决后,航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屈某是首航直升机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11年5月5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屈某主张因招聘时首航公司所述的待遇没有兑现,故其于2011年11月24日向首航直升机公司邮寄了辞职信。首航直升机公司称,认可收到了辞职信,但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另签有培训合同,为其进行了相应的培训,支付了培训费,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支持了屈某的请求,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首航直升机公司为屈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首航公司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   被告屈某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告向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为原告在我入职之时向我承诺的劳动报酬没有兑现,故我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原告邮寄了辞职信。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屈某于2011年11月24日向首航公司邮寄了辞职信,首航公司认可收到了屈某的辞职信,屈某与首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对于屈某要求2011年12月24日与首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首航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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