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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合同就用人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会付出代价。近日,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差额逾1万元,该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1月,唐女士应聘进一家保洁公司,被公司安排到万达广场从事保洁工作。2011年8月,唐女士因故不再上班。一个月后唐女士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保洁公司支付拖欠她的工资款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月作出裁定,保洁公司应支付唐女士双倍工资差额10204.74元。 保洁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裁决。在法庭上保洁公司辩称,是唐女士自己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她又违反公司的规章,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女士进入该保洁公司工作后,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法应确认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唐女士因故离开保洁公司后,双方已不再履行劳动关系义务,因此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由于保洁公司未与唐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至于保洁公司提出,是唐女士自己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保洁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最终按照唐女士在工作期间平均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确定双倍工资差额为10204.74元,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保洁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唐女士付清这笔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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