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服刑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补偿金


编辑先生: 我是一家公司的经理。早在2007年12月31日,刘某即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1月2日晚,刘某因酒后与人斗殴致人死亡。后刘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重刑。近日,因判决已经生效,刘某已被送往监狱服刑,我公司为此决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但刘某的妻子却代表其前来索要经济补偿金。请问:我公司能否拒绝? 读者 甘 霖 甘霖读者: 贵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七种情况中,并不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另一方面,《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针对劳动者的犯罪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享有的特权。《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则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