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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 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身权益


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就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陈某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原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于2010年被矿业公司收购,陈某等150余名劳动者在未订立合同情形下留守做工,陈某担任安全科长,月薪4000元。因土地权属纷争、开矿权受限等原因,矿业公司中途被迫停产,原国企劳动者相继放假、被辞退,陈某自2011年4月始未再领到工资。经向公司、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无果后,陈某于今年2月将矿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原告主动放弃给付经济补偿金主张,双方达成补订劳动合同的调解协议。案件虽然调解结案,但进入诉讼程序给用人单位、劳动者警示: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增加企业成本,支付更多的费用;劳动者遭遇黑心老板,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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