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号案例学习】如果注册成立了公司,公司是否需要与“创业者”、“梦想合伙人”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一: 如果注册成立了公司,公司是否需要与“创业者”、“梦想合伙人”签订劳动合同? 张某是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在职期间,科技公司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拖欠部分工资。故张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科技公司辩称,由于公司处于初创阶段,人事制度不完善,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不是普通员工,张某是公司的五名联合创始人之一,张某持股20%的情况即可以证明张某的创始人身份,因此公司无需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案例解析: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某虽然属于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公司20%股份,但张某同时也是科技公司的劳动者,因此,科技公司应依法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故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张某是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张某可依据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另一方面,张某亦是公司的劳动者,作为技术部门的骨干力量,张某需要遵守公司的用工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因此,基于这一劳动者的身份,张某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科技公司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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