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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号案例学习】单位擅自调岗调薪,员工据此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


案例一:单位擅自调岗调薪,员工据此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 赵某2011年11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赵某的工作岗位是制造部经理,工资为90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1月30日。2012年6月,公司向赵某发出通知,单方面提出调整赵某岗位为生产主管,并将工资降为5000元。赵某不服,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调整赵某的岗位并降薪,属于对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违反了上述规定,赵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建议,就劳动者而言,对于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调岗降薪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也有权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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