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号案例学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支付赔偿金?


案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支付赔偿金? 2008年3月,张某是在某酒店做服务员,月工资2000元。2011年3月,该酒店被投资公司收购,公司在接收酒店后,为了有更好的效益,对酒店工作人员进行了全面考察,评估并更换了部分员工。因为张某学历低,新招聘来的服务员都是专科水平,公司认为她无法满足公司要求,于是发了辞退通知。张某觉得自己工作认真,客人很喜欢自己,接受不了公司的辞退理由,认为公司不应该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张某觉得公司的行为让自己很失望,也不想继续在酒店工作。最后,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请问,张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吗?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多少?案例解析:张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公司没有法定理由,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48及87条的规定,公司应双倍支付张某经济补偿,张某工作满3年,需要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000元,同时要双倍支付所以应为12000元。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依法进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协商解除,或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在本案例中,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仍旧有效,尚未到期,没有特殊的情况需要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张某也没有和公司协商过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给张某发出辞退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照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