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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员工可否立即辞职

2017-11-07 14:16:23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案例】梁先生2008年与某技术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止。

  因为该公司未给他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梁先生于2009年11月16日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梁先生自己提出辞职,不能给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说法】尽管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经济补偿,但《劳动法》中还有一种“推定解雇”的特殊情形。“推定解雇”指雇主单方面改变雇员的基本工作条件,如果雇员不愿接受而辞职,则等于被雇主变相解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技术公司确实未为梁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梁先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需注意,“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均属“未依法缴纳”。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较复杂。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背诚信,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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