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单位4年半未缴社保 农民工获6500元赔偿

2017-11-17 17:19:21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46岁的周书海是北京市远郊的一位农民。2005年3月,他入职到本市一家运输公司做司机。2016年9月,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离开单位。

  不久,周书海的一位朋友办了退休。聊天中,周书海得知社会保险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拿的养老金越多。

  这个消息让他想起一件事。

  “在运输公司上班期间,单位是从2010年1月才开始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的。2005年3月至2009年12月,这段时间我一直没有社保。我以前没当回事,现在离开单位了,而且这事又关系到我以后退休费的多少,是个大问题。因此,我不能不当回事了。”周书海说。

  于是,他找到运输公司,要求给他补缴2005年3月至2009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公司经过研究并向社保部门了解,答复周书海:无法补缴。

  周书海不同意:“我从2014年就农转非了,现在是非农业户口,你们可以补缴啊!不然,会影响我的退休金。”

  运输公司强调没有政策不能补缴,周书海认为,这是对方嫌麻烦不愿给他补。于是,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2005年3月至2009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或者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金6500元。

  经过审理后,仲裁委裁决:驳回其申请。

  周书海不服,又起诉到法院。

  法院庭审时,运输公司认可在2005年3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未给周书海缴纳养老保险,表示他当时是农业户口,所以,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现在无法补缴。

  经过审理,法院近日支持了周书海的主张,判决运输公司向其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赔偿金6500元。

  社会保险法》施行前

  农民工可获养老保险损失赔偿

  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1年8月29日颁布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此来看,运输公司在2005年3月至2009年12月未给周书海缴纳养老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

  单位未依法为周书海缴纳养老保险,错误在先。但因周书海当时是农业户口,按照目前的政策法规规定确实无法补缴。

  针对这类情况,《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同时,《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由于运输公司未给周书海缴纳社保发生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即2011年7月1日之前,所以,基于上述规定,运输公司应当依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标准,向周书海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周书海要求赔偿6500元,由于此数额未高于法院核定的金额,所以,他的主张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外地创业者无法自己缴纳个人社保?离职跳槽者生怕社保断缴无法买房?自由职业者又怕因为没社保孩子上学受影响?这些问题无忧保统统给你解决,只需手机3分钟操作,保你社保不断缴,让你生活有依靠!

  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   社保社保补缴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