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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未缴养老保险员工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2017-11-20 14:04:00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刘忠良与上面案例中的周书海住在同一个村里,并且是远房亲戚。2009年8月1日,经村委会推荐,他来到乡镇企业——建材构件厂上班。2016年4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劳动合同倒是签了,可社会保险是中途才给缴纳的。”刘忠良介绍,入职时厂里并未给他缴纳社保费,而是从2012年7月起开始缴费的,这样算起来有近3年时间他没有养老保险。

  看到表哥周书海通过打官司拿到了未缴养老保险的赔偿金,他也去申请仲裁,进行维权。

  仲裁庭审时,建材构件厂承认在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没给刘忠良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该厂认为其是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按照北京市劳动部门当时的规定,法律不强制集体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保险。因此,该厂不同意向刘忠良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赔偿金。

  其后,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刘忠良的申请。

  刘忠良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刘忠良主张,判决建材构件厂向其支付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3005元。

  虽然钱不多,但官司打赢了。正当刘忠良满心欢喜时,建材构件厂又提起了上诉。

  这一次,建材构件厂提交了一份上级机关出具的该厂属于乡镇企业的证明信。仅凭此证据,单位就转败为胜,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该厂向刘忠良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不妥,并对此予以纠正。最后,判决该厂无需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赔偿金。

  企业性质不同

  有些农民工得不到赔偿

  刘忠良拿着自己与表哥周书海的两份判决书找到记者:“我们俩的情况差不多,单位未缴养老保险那段时间均为农业户口,后来,又在同一年转成了非农业户口,法院的判决结果怎么完全相反呢?是不是判错了?”

  记者详细了解他们的情况并看了判决书后发现,两人情况确实有很多相同点,但最大区别是他们二人原来所供职的单位性质不同:周书海所在的运输公司是国有企业,刘忠良上班的建材构件厂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

  建材构件厂在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未给刘忠良缴纳养老保险,依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单位应当向刘忠良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赔偿金。但是,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2002年11月8日颁布的《关于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京劳社仲函[2002]94号)规定:原北京市劳动局1999年5月17日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不适用乡镇企业。由于建材构件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所以,刘忠良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建材构件厂所在辖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证明信,证明本厂系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正是根据单位提供的这项证据,二审法院才认定刘忠良主张的2011年7月以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相应文件规定,建材构件厂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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