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一、基本情况
王某某系湘东区某单位退休职工,月领取养老金1727.00元。2015年9月18日其孙女王某来湘东区社保局办理王某某的丧葬抚恤金,申报死亡时间为2015年8月。与此同时,湘东区社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某死亡时间为2015年6月。鉴于此,湘东区社保局对王某某死亡时间和养老金领取情况进行稽核。
二、稽核过程
首先,湘东区社保局上门要求王某某家属提供葬礼往来礼薄、带工作人员到坟墓前查看墓碑等方法来确定王某某具体死亡时间,但是其家属拒不配合。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湘东区社保局稽核人员开始从侧面开展调查工作。一是湘东区社保局工作人员到王某某邻居处调查,了解到王某某死亡时间大概为 2015年端午节前后;二是到申报人王某所在单位调查,了解到近期王某未请过丧假、事假等假期;三是到王某某死亡前所就医的某某医院调查,确定其患有膀胱癌,并已到晚期,于2015年5月2日出院,且据医生反映,王某某出院时所剩时间无多。至此,稽核人员推断王某某死亡时间为6月中旬左右。
之后,稽核人员再次到王某某家中对其家属耐心做工作,宣讲政策,摆出证据,王某某家属终于承认王某某死亡时间为2015年6月。
三、案例分析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王某某去世后其家属主观上故意谎报死亡时间,意图冒领两个月的养老金。稽核人员正面取证失败后,通过外围调查取证基本确定了王某某的死亡时间范围,王某某家属在证据和稽核人员耐心的政策宣讲下,最终向稽核人员坦白了确切的死亡时间。案情看来虽简单,但个中曲折一线稽核人员却很有体会,对于稽核工作也有一定的启示。
1.法律法规不够完备使稽核工作“巧妇难为”。社保稽核本质上属于行政监督检查,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稽核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但目前我国社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够完备的问题,影响了工作效率,使稽核人员“巧妇难为”。目前稽核人员主要依据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开展工作,《办法》第五条赋予稽核人员的行政手段仅有要求被稽核单位、对象提供有关资料的权力,缺乏行之有效的强制手段,依赖稽核单位、对象的配合,如不予配合,稽核人员只能请求其他单位与个人的帮助。如本案中,王某某家属拒不配合,稽核人员只能求助于王某某邻居与医院。对个人社保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取证已遇难题,对更加复杂的单位社保费缴纳情况的稽核取证难度可想而知。
2.稽核工作体制没有体现“权责相统一”的原则。《社会保险法》将社保稽核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都赋予给社保行政部门,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将社保稽核行政检查权赋予给社保经办机构,行政处罚权却仍然归社保行政部门。如此分割违背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权责相统一”原则,降低了稽核工作的效率。如本案中王某某家属主观上有冒领两个月的养老金的意图,谎报死亡时间的事实,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但稽核人员如想依据该法条给予相对人震慑、纠正违法行为,只能将案件移送至社保行政部门,费时费力起不到及时纠正的效果,权衡之下只好给予宣讲说服。
3.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法成本低使稽核对象心存侥幸。在稽核工作中,如本案一样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大都没有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只让其退回款项给予教育了事。长此以往,助长了被稽核对象的侥幸心理,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违法成本低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上述体制不完善的原因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罚;二是罚则相对较轻,为“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即使处罚决定下达了,还存在后续执行难的问题;三是没有与个人信用指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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