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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历时近9个月的职工非因公死亡索赔案调解结案,临澧县人民法院同意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裁决结果,由企业作为索赔支付主体。
2012年11月8日,临澧县某铸造公司职工周某,骑两轮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的家属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今年1月30日向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1184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71040元。
临澧县劳动仲裁院立案调查查明,周某生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铸造公司未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周某个人也未以任何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社保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条件。周某之妻因未满55周岁、之子因已满18周岁,均不符合供养条件,周某之母符合供养条件。谁来为周某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买单?临澧县劳动仲裁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均因企业不愿承担相关责任而告终。
多次调解无果后,临澧县劳动仲裁院对周某非因工死亡赔偿案进行了公开庭审,最终支持了周某直系亲属关于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请求,裁决公司向周某之妻支付周某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10024元、向周某之母支付周某非因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60144元。
2013年4月,铸造公司因不服裁决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9月,临澧县人民法院经过多方调查核实,同意临澧县劳动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并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此案得以调解结案。
临澧县劳动仲裁院表示,本案中的铸造公司没有为职工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在职工个人未以任何形式参保的情况下发生非因工意外伤亡事故的,公司理所当然成为支付主体,这样既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用人单位忽视职工权益的一种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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