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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打工受伤不算工伤 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8-03-03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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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优保7月28日讯,赵某今年63岁,身体健康,性格豪爽,已领取养老金两年多。退休前系哈密市某商场职工。为了打发退休后的无聊时光,2015年春节过后,赵某在朋友的推荐下来到市内某单位从事门卫工作。2015年5月初的一天上午,赵某工作时左手食指和中指被单位的大铁门夹住导致骨折。之后,赵某相继在医院和家中休息治疗一个月,其工作岗位被他人代替。赵某在医院和家中疗伤期间,多次与单位负责人商谈工作岗位和本次受伤后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赔偿问题未果。赵某一气之下,让其媳妇陪同来到市人社局要求认定工伤,打算给单位一个“颜色”瞧瞧,也盼着被认定工伤后让单位“出出血”。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遗憾地告知赵某,其遭受的事故伤害不能算工伤,人社局也无法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我国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由于赵某属于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2015年4月其受伤时与所在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赵某与单位之间的工作岗位、医疗费和其他赔偿纠纷,也不应由人社部门处理,赵某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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