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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人的身份不仅仅只是狭义上的身份证信息,还代表着出身和社会地位,可是法律上的身份就比较严谨了,比如民法中的身份,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的归属于其自身的社会关系和名分。今天我们就有请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的张彦荣律师,为大家解答有关身份上的法律问题。
热线一
借用身份 工伤赔不赔?
孙先生:李某以其老乡“李某某”的名义和我厂签订劳动合同,我厂遂以“李某某”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被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四级。因以冒用身份为李某购买社保,李某最终未能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现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我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问:按法律规定,我厂该如何承担?
解答:李某入职工厂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使用他人身份入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提供虚假身份资料缴纳社会保险,未能取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赔偿,李某本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工厂虽已依法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但在管理上存在核实不严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实践经验判断,李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李某支付的款项,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70%-80%),你厂承担次要责任(20%-30%)。
特别提醒:劳动者冒用身份发生工伤,依法不能得到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劳动者切勿以身试法,到头来连累单位,也害了自己。而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规范用工管理,认真审核应聘人员的身份,避免为他人的错误“背黑锅”。
热线二
冒用身份 经济补偿给不给?
邓先生:2008年,崔某因身份证刚丢失正在补办,求职心切便用弟弟身份证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我公司发现崔某的真实身份,但同意继续聘用崔某。2012年3月,崔某以自己名义与公司重新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015年3月,我公司向崔某发出续签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崔某认为他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遂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未到公司上班。我公司便解除了与崔某的劳动关系。现崔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我公司支付其2008-2015年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问:按法律规定,我公司该如何承担?
解答:崔某2008年冒用他人身份,不能视为是他本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在收到公司续签通知书后,崔某有异议后无故旷工,属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公司可终止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实践经验判断,崔某极可能因冒用身份、无故旷工导致其不能获得2008-2015年期间的经济补偿。
特别提醒: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设立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当劳动者自己刻意违反法律规定,逾越诚实信用的社会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从事工作,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不法权益便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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