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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后还可要求第三人赔偿吗?

2018-03-04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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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优保11月17日讯:杨先生是某建筑公司的木工,因工作需要他到李某经营的工厂加工木料,此间杨先生不慎被设备所伤。杨先生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李某认为,杨先生的伤属于工伤,应由其所在单位赔偿。那么,如果杨先生的工伤获得单位赔偿后,作为第三人的李某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杨先生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李某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杨先生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李某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扣除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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