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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4月18日讯:《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参保人员参保未满6个月,其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报讯“去年10月,我们托人帮儿媳在老家工厂找了份工作,厂里制度也很正规,马上替她办理了生育险,谁知孩子呱呱坠地后,儿子儿媳两边都没法报销。”家住长兴的市民朱先生致电党报热线,称自己实在有些想不通,“为什么多缴反而损失了利益呢?”
电话中,朱先生道出了事情的原委。“我的儿子在湖州市区工作5年,一直很稳定,收入也不错,社保(包括生育险)是单位一直在缴纳的,没有断过。”朱先生说,儿子结婚后,媳妇很快有了身孕,考虑到她的身体,全家就让她在老家安顿下来并找了份清闲的工作,厂里也很快为她办理了社保手续。
今年2月,朱家喜添孙儿。从媳妇怀孕检查到平安生产,花去了近8000元。“然而我去社保咨询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因为儿媳缴费时间太短,不能报销生育险。”对此,朱先生表示也能够理解。
可让他感到郁闷的是,原本儿子可以报销的那部分,因为儿媳参加社保,也落了空。“先前儿媳没有工作倒能享受补贴,现在缴了双份生育险,反而什么都没了。相信还会有市民遇到这类情况,能不能请有关部门解释一下呢?”
针对朱先生儿媳的情况,记者随后采访了社保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朱先生的儿媳缴费不满6个月,确实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除此之外,《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于朱先生的儿媳已在用人单位上班,不属于“未就业配偶”,也不能从朱先生的儿子那里享受生育医疗费。
那么,朱先生就无法可想了吗?工作人员建议,对此类情况,《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参保人员参保未满6个月,其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因此,朱先生儿媳可以到所在单位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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