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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11月03日讯,编辑同志:
3个月前,鉴于我已年满55岁,而与原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开始从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由于我从事某项工作20余年,不仅经验丰富、能力较强,而且在本地业内小有名气,一家单位于上个月向我发出高薪聘用请求。为了增加收入,我答应了下来。可我近日却发现,拿到的劳动报酬与之前的约定数额不符,单位给出的说法是,从中代扣代缴了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已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读者许凤婷
律师解答:
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即你的确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你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另一方面,你同样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之对应,鉴于你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税率,从你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正当的。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9条第一款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即你可以向单位索要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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