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自2010年7月起到A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到2013年7月31日期满。李某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担任A公司工会委员,任期(三年)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7月31日,A公司向李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解除合同前李某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2013年8月,李某就解除劳动合同与A公司协商处理,李某认为A公司应当依据《工会法》的规定,将她的劳动合同期限延至其工会委员任职期满为止。否则,她将依法主张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A公司认为公司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更不应当支付赔偿金。李某与A公司负责人协商无果后诉至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即赔偿金15000元。劳动仲裁委受案后,经开庭审理,查明A公司存在违反《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系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在裁决前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A公司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结案。
【评析】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的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作为用人单位,不仅要依照《工会法》的要求积极建立工会,更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保证工会的工作人员能够独立、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否则将承担高成本用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