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表示,该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和所发的书面聘书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相关条款。本案中,该会议纪要是由公司单方作出的,较之完备的劳动合同书还欠缺诸多必备条款。因此,应当认定该公司聘用刘某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其双倍工资。
【出处:中国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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