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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 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2016-10-10 08:00:10 无忧保

  案例:郑明松应聘北京某咨询公司,在入职时向该公司提交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后来,郑明松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而此时公司却发现郑明松简历多处造假,遂通知其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并对其作出辞退决定。郑明松不服公司决定,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恢复在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赔付待遇。然而,仲裁委却对此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郑明松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求职时作出了虚假的陈述,在此情况下,公司判断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当,驳回了郑明松的诉讼请求。

  辨析: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对劳动合同无效持异议,其争议的焦点是,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能否保证劳动者得到工伤待遇。虽然《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然而本条却并未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

  观点一:劳务关系可获得民事人身损害赔偿

  “劳动合同无效,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劳务关系。”信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信杰对此表示,由于《劳动合同法》未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下相关问题的处理,而现有法律规定中只有《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后对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而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皆是将无效劳动合同作为劳务关系来处理。

  张信杰进一步解释说,如果劳动合同无效仍保留劳动关系,则劳动合同的有效与否对于劳动者来说,不会给其带来多大影响或损失,则无须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再行专门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损失的赔偿。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实际上也是将无效劳动合同关系理解为劳务关系。而本案也是按照这一思路作出判决的。

  但是,张信杰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即使双方是劳务关系,郑明松依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观点二:劳动合同无效不影响工伤关系的认定

  “应该说,判断劳动合同生效与否与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是完全不同的。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即可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金英杰则认为,实际的用工是否符合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才是劳动关系建立与否的关键。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关系的确定并非必不可少。而之所以规定无效劳动合同,是为了表示法律对于造成劳动合同无效原因的一种否定判断,而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是对劳动关系的否定判断。《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无效,并不会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效力。在本案中,郑明松自入职以后,即与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尽管郑明松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其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其工伤赔偿,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当然,也不能够将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与有效劳动合同完全等同,在实践当中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利益衡量后再行处理。”金英杰说,“在确定郑明松从公司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时,应考虑公司和郑明松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比例。公司一方无过错的,可以酌情减轻公司一方的相应责任。”因此金英杰建议,在没有相应法律条文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加以处理。具体到本案,由于劳动者身负工伤,因此在认定郑明松与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同时,考虑到劳动者的过错,采取扣减用人单位的责任,其最终的结果将更能体现对于实际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

【出处:保网】

标签:   待遇工伤待遇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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