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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受罚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可否不予补偿

2016-10-11 08:00:10 无忧保

  案由:

  今年元月,我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3月,我前往一家公司应聘时,公司提供的《任职申请表》中有“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并声明“应聘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我担心影响应聘,便隐瞒了被治安行政处罚的情况,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近日,公司以我隐瞒曾被处罚的资料为由,将我解聘并拒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分析:

  公司的确有权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公司的要求与声明对应聘者具有法律约束力。诚实信用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应聘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公司要求应聘者实事求是填写《任职申请表》,并声明如应聘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将作出的处罚。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你和其他应聘者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但你在公司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仍故意隐瞒了自己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导致公司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公司不再履行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你也同意的,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如果你认为有效,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按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出处:保网】

标签: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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