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人变更
[案情]:
江某原在某大公司人事部工作,2004年7月开始由公司派往外地进修学习,学习期间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因江某学的人事管理,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江某学习结束后仍回人事部原岗位工作,2005年9月江某学成后回到公司,由于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将江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企业当推销员,江某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称原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不同意江某继续回人事部工作。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江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
这是一起因企业更换法人代表后,原法人代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新的法人代表是否要履行原劳动合同,能否对原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的法人代表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是代表企业,而不代表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人代表无论如何变换,都不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企业的所有权义务没有变。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劳动者承诺的义务,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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