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业保险条例 2017-03-08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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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直辖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再就业工作情况汇报,并决定在适当时候召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 文 号] 劳社部发〔2005〕6号 [发文时间] 2005年2月24日 [生效时间] 2005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发 文 号] 劳社部发〔2000〕22号 [发文时间] 2000年11月8日 [生效时间] 2000年1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
劳社部发〔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 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第四章 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废或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一、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号] 京劳社就发[2004]121号 [发文时间] 2004年9月7日 [生效时间] 2004年9月7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