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失业保险条例 2017-03-08
[发文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 文 号] 劳社部函〔2002〕69号 [发文时间] 2002年4月12日 [生效时间] 2002年4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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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 文 号] 劳社部函〔2002〕69号 [发文时间] 2002年4月12日 [生效时间] 2002年4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号] 京劳社就发[2005]39号 [发文时间] 2005年4月2日 [生效时间] 2005年4月2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豫劳社函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 文 号] 劳社厅函[2000]108号 [发文时间] 2000年9月7日 [生效时间] 2000年9月7日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 [2005]3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
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