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在什么情况下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10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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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
◆办事项目 办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 ◆办理机构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失业保险申领窗口。 ◆办事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办事项目 办理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办理机构 死亡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失业保险窗口。 ◆办事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办事项目 办理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 ◆办理机构 与协保人员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受理申请。 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对行业协保人员进行审核
◆办事项目 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理机构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办事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和《关于印